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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6-06-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取得的保费收入将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在收取保费时开具的发票将改为增值税发票。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车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的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二、增值税发票作为纳税人报帐凭证,报帐金额包括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的车船税合计(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三、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可以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开具。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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