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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广西农垦国有东方农场延期缴纳税款的函

发布时间: 2017-06-19

桂地税函〔2017〕167号 

  广西农垦国有东方农场:
  
    你单位申请延期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你单位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意你单位延期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780167.36元。缴纳期限延至2017年8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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