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1-03
各国税分局(科)、机关股室:
2009年10月份接到“乐平市亨得利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平市港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乐平市双鹰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乐平润泉供水有限公司、江西为民机械有限公司、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沿沟煤矿”等6户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材料,以及税源管理部门报送的“景德镇景客隆贸易有限公司乐平洎阳路分公司、乐平市新万家乐超市”2户强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认定表,经税政法规股流转税管理岗案头审核,认为企业申请材料报送齐全;农村税收管理分局、税源管理科的税收管理人员分别到6户企业实地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认为企业报送材料真实,能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及应缴纳增值税额。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税收管理部门同意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户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商业企业纳入6个月商业辅导期管理,原则上使用中文电脑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1〕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经乐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小组10月30日会议研究,同意“乐平市亨得利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平市港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乐平市双鹰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乐平润泉供水有限公司、江西为民机械有限公司、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沿沟煤矿”等6户企业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管理,“景德镇景客隆贸易有限公司乐平洎阳路分公司、乐平市新万家乐超市”2户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暂认定期为一年,时间为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止,商业企业纳入6个月商业辅导期管理,时间为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止。
请农村税收管理分局、税源管理科、乐港税务管理分局搞好日常税收管理的同时,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业务辅导及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暂认定期(商业辅导期)到期后,及时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不符合条件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向市局提出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资格的书面建议,给予取消其暂认定资格。
附:暂认定(商业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
1、乐平市亨得利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a级 工业
2、乐平市港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a级 商业
3、乐平市双鹰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a级 工业
4、江西省乐平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a级 工业
5、江西为民机械有限公司 a级 工业
6、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沿沟煤矿a级 工业
7、景德镇景客隆贸易有限公司乐平洎阳路分公司a级 商业
8、乐平市新万家乐超市 a级 商业
江西省乐平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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