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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07-11

津地税征〔2005〕1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国税函〔2005〕5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相关软件的升级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已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由1.2版升级为2.0版,该软件增加了“发票代码”录入采集功能,自2005年7月1日起,自开票纳税人一律使用该软件开具发票。
  (二)已使用旧版软件采集的2005年6月份货运发票电子数据,应使用此次下发的《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自开票纳税人版)》v2.2版软件重新录入、上报。
  二、税务部门相关软件的升级工作
  (一)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直属局、登记局应及时完成“通用数据采集软件”的升级工作,自2005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v2.2版软件采集、汇总、上传电子数据。
  (二)市局已将代开货运发票电子数据的采集程序调整完毕,请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登记局按规定时限导出、汇总、上传代开票电子数据。
  三、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收到通知后,尽快下载新版软件,及时通知并辅导自开票纳税人进行软件升级,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软件下载地址:http://www.tj-l-tax.gov.cn“办税指南”栏目中“发票管理”栏目下载。纳税人可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总局提供的网址任选其一进行软件下载。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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