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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3-06-26

大国税发〔2003〕138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国税发〔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必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1、已经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未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携带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的纸介质必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纸介质的必报资料要求一式四份。
  4、必报资料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暂不需报送,待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完成后再行报送。
  二、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中的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按照要求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中2改为: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按单证种类根据时间顺序装订成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按照认证清单顺序装订。
  四、从2003年8月份征期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照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七月份各征收分局要做好准备,同时做好纳税人的辅导工作。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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