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05-13
生效日期: 2003-05-13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将本文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了调整,用于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
2、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为满足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7月1日起,凡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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