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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07-07-31

津地税地〔2007〕29号 

为做好我市车船税的征收工作,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规定在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或者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和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船舶管理部门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2007年车船税征期为10月8日至12月31日。
  三、2007年度内,单位车辆到其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个人车辆可到其行驶证上住址所在地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或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四、车船税年应纳税额标准
  机动车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大型客车 540元;
  (二)中型客车 510元;
  (三)小型客车 420元;
  (四)微型客车 300元;
  (五)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90元;
  (六)摩托车 180元。
  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每吨3元;
  (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每吨4元;
  (三)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每吨5元;
  (四)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每吨6元。
  五、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的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六、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应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缴纳。
  七、转籍到我市落户的车船,如在外省市未纳车船税,应在我市缴纳转籍当年的车船税。
  八、对已按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税款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差额补缴税款。
  九、纳税人应当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车船税纳税人逾期未缴纳车船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一、本通告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为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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