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2-01
生效日期: 2007-02-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1号),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本文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