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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解剖式税收执法检查的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 2005-09-19

晋国税发〔2005〕143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省局年初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局长办公会决定,省局于7月10日-31日从全省各市抽调部分业务骨干分别对长治市屯留县国税局、朔州市朔城区国税局开展了“解剖式”税收执法检查。经过上下共同努力,顺利地完成了检查工作任务,达到了“以大检查促大调查”的目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开展的基本情况
  早在去年底,省局主要领导就提出,在全省范围内选择1-2个县(市、区)局开展“解剖式”税收执法检查,通过“解剖麻雀”,全面了解基层税收执法各环节的状况,发现和剖析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带有普遍性、典型性问题,从而进一步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今年上半年,省局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又作为一项依法治税的整改措施,着手安排部署了此项工作并进行了专题调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刚结束,省局就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解剖式”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专门进行了研究,按照许月刚局长的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一是成立了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二是确定了检查方案和检查对象,细化了检查内容、优化了检查方法,研究通过了“检查手册”。三是组成了两个检查组,组长由市局处级领导干部担任,联络员由省局处级干部担任。7月初省局就此下发了《关于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晋国税发〔2005〕104号),对检查工作做了具体安排。在检查开展之前,省局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人员,按照《税收执法检查手册》对检查人员进行了专门的培训,以确保检查程序一致,检查方法一致,检查内容项目一致,检查标准口径一致,检查效果质量相同。
  两个检查组进入被查单位后,首先听取了朔城区、屯留县国税局对税收执法检查自查情况的汇报,使检查人员对其内部管理情况、征管现状、执法检查及整改追究等总体情况有了全面了解,进而明确了工作思路,找到了切入点,为实施检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具体检查工作中,检查组以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省局《税收执法检查手册》规定的检查内容为主线,通过查阅手工资料和档案、比对系统数据信息、询问了解等多种有效方法,对被查单位2004年度和2005年上半年税收执法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解剖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和情况,要求被查单位到相关企业进行重点实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检查组或省局税收执法检查领导组办公室。全部检查结束后,两个检查组分别将检查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向被查单位进行了通报反馈,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检查组要求被查单位积极进行认真的整改和落实。最后检查组向省局党组进行了专门汇报。被查单位所在的市局和县局领导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机构对检查工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配合。由于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这次检查工作开展顺利,按时完成并保证了检查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通过对朔城区国税局、屯留县国税局税收征管法制、计会征收票证、税务稽查、税收政策执行4方面183项内容的逐条逐项执法检查结果来看,这两个基层单位在日常执法中能够认真执行税法和国家税收政策,履行执法程序,较好地贯彻执行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就内部执法检查来说没有发现十分重大的执法违法、违规和违纪问题。但通过严格认真的检查,也发现了一些执法人员在税收政策执行、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两个单位各发现100多余项问题。从大的方面看,主要集中于三类问题:一是税收征管档案基础资料短缺不全、文书及票证使用不规范;二是税收征收及税务稽查管理不规范、不严格;三是税收执法程序和处罚不到位。具体问题如下:
  朔城区国税局存在的问题通过对该局税收征管法制、计会征收票证、税务稽查、税收政策执行4方面183项内容的逐条检查,发现有问题的107项,占检查项目的58.46%.
  (一)征管法制方面
  1、税务登记方面存在的问题
  税务登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档案资料短缺不全、缺章漏项,手续不齐全,程序不到位。
  (1)开业登记方面,在检查的新办386户税务登记资料中,有6户缺全部资料,197户资料不齐全,缺场地证明、调查报告、开户银行许可证等,占到检查户的51.04%以上。
  (2)变更登记方面,54户变更税务登记证中,资料不齐全的占到94.44%,其中无任何资料的37户,占到68.51%,资料不全的14户,占到25.9%.
  (3)停业复业登记方面,手续不齐全,档案资料缺章漏项。经查询晋tais系统,2004年1月至今年6月共有54户(次)个体户在办理停、复业时,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下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复业单证领取表》;《停业登记表》缺章漏项,发票管理环节、稽查环节、征收环节、登记环节未填写或未加注意见。
  (4)税种鉴定方面,在晋tais系统中,误将16户“个人独资企业”经济类型录入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错误鉴定为企业所得税。有7户企业未做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造成漏征漏管。
  2、认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认定资料不齐全、不规范,项目填写不完整。在检查的43户新认定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中,全部缺企业基本情况表和财务会计核算方法说明书,38户企业缺法人户籍证明,3户加油站以《危险制品许可证》代替《消防安全许可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版式/用量审批表》各签署意见栏只有审批人员签名,而没有加注意见,认定申请审批表填写缺章漏项、用圆珠笔签字等现象普遍存在,部分《调查报告》无调查人签字。
  (2)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定工作,违反认定程序将新办企业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在检查的43户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中,有3户企业存在不按期认定问题。如山西省煤运公司朔州分公司,2005年3月14日受理申请,3月21日调查,7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受理申请到批准认定时间跨度达三个半月。有31户企业未经“临时”认定程序,而是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3)一般纳税人认定过程中存在调查在前,纳税人申请在后;审批在前,调查在后等问题。如朔州市盛泰经贸有限公司,申请认定时间为2005年2月25日,税务机关调查时间为2005年1月17日。
  (4)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约谈程序不到位。从12户新办商贸企业档案资料中发现,有1户企业无约谈记录,剩余11户企业约谈笔录全部用电脑打印,无约谈地点,无双方签字,有的一次同经理、财务人员、采购人员共同约谈。
  (5)小规模纳税人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或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错认定或未按规定给予认定。如朔州市新亿达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成立,属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全年收入为26.6万元。按政策规定,应在其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而该局错按新办商贸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于2005年4月26日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神头一电厂劳动服务公司机修厂,2004年收入143.91万元,达到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按规定应在达标准的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认定管理,但该局未能及时调查、认定,而是2005年5月才下达整改通知。
  (6)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把关不严,对不达年审标准户、无经营户未给予取消资格,取消认定资格后不及时收回金税卡和ic卡。如萃丰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属商贸企业,2003年销售收入为116.41万元,2004年销售收入为120.95万元,在2004年、2005年两次年审中均不达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标准,但未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在2004年、2005年年审中分别有3户企业无经营业务,未移交稽查部门稽查核实,直接给予年审通过。2005年年审取消3户企业资格,但未及时收回金税卡和ic卡,至省局执法检查组检查发现后才收回。
  3、定额核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晋tais系统查询,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办理个体税务登记的有229户,抽查71户。主要问题有:
  (1)定额核定程序不到位、审批手续不全。双定户定额核定先由基层分局局长审批执行后,上报区局,造成定额执行在前,区局审批在后,不符合规定程序,且审批表没有区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及加盖的印章;所有双定户定额审批只有《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而没有《典型调查情况登记簿》、《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在检查的24户定额变更户中,14户未填制《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而是以《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代替。
  (2)定额核定不规范,核定依据不充分,随意性较大。如定额核定资料中,没有经营地点、从业人数、经营面积、行业、经营费用、毛利率等反映纳税户经营情况的资料和相关调查报告,定额核定的随意性较大。
  (3)销售收入增长超过上期20%,未作定额调整。检查发现,有7户双定户,代开发票预缴税款金额较大,且发生频繁,当期销售额比上期销售额远远超过20%的比例,但税务机关未及时进行定额调整。
  (4)定额调减无依据。3户双定户在调减定额时,无调查报告,审批表调减原因不充分。
  4、纳税申报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申报所附资料不齐全、表内表际逻辑关系不符。在检查的2004年到2005年173户一般纳税人1296份申报资料中,全部缺少《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造成在征后审核中不能发现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比对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当期认证的税款推后抵扣的问题。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资料与附报资料之间逻辑关系不符,如朔州市亨旺装饰有限公司2004年2月申报资料中收入为0,附表中收入为2275元,而且发票使用明细表也反映出该企业当月开具发票金额为1260元,造成少缴税款。
  (2)未按规定对异常申报企业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朔州市信誉电力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哈尔滨哈锅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处,2004年——2005年5月分别连续五个月、四个月零申报;连续2个月负申报,对这些异常申报现象,管理部门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能派员实地调查核实发生异常申报的原因,未尽到管理部门的职责。
  (3)煤炭运销企业存在销售收入滞后、纳税期限推迟问题。如朔州市平鲁区大新煤炭集运站,错按当月结算货款金额确认销售收入,未按当月发出货物金额确认销售收入,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5、防伪税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审批手续不齐全。截止2005年6月30日,共推行防伪税控系统95户,其中32户企业档案资料中无审批手续,占到总户数的33.68%;有55户企业审批手续不齐全,占到总户数的57.89 %,并且保存的审批资料缺章漏项严重,有些内容明显的填写错误。
  (2)税控收款机使用不正常。该局下发《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购买税控收款机的共有51户纳税人,除2户注销,2户非正常户外,应正常使用的47户,实际未正常使用、未按期报送卷筒专用发票启动联和汇总单的11户,比例为23.4%.
  (3)税控加油机使用不规范。全区共有加油站9个,73台加油机,73条加油枪。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运用不正常,经查询,只有6个加油站有初始化记录,其中4个加油站只有一个月的读卡数据。
  6、税务行政处罚方面存在的问题
  (1)处罚率偏低。在386户新办税务登记中,逾期办理的113户,占到总户数的29.27%,均未处罚。2005年上半年共有未申报1695户次,逾期申报户1093次,只处罚41户次,处罚率仅为1.47%.54户次办理变更登记中有2户逾期未处罚。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中有3户企业未申报,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有7户企业未申报,但税务机关未给予行政处罚。对151户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查、53户未向税务机关报送全部银行帐号的纳税户均未处罚。中国建设银行朔州市朔城区支行2004年11月11日申报10月份代扣利息税,逾期3天,未按《征管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处罚程序不到位。有27户(次)企业发票违章处罚未下达处罚文书及告知书。如对西沙河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丢失普通发票处罚1500元,未制作处罚文书及告知书。
  (3)处罚金额偏小。逾期申报处罚百元以下的占到了处罚户数的62.33%.
  (二)计会征收票证方面
  1、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发票发售方面,共抽查112户纳税人的首次领购审批表,主要问题是填写不规范,缺章漏项。有的没有填写年月日,有的审批意见不明确,其中38户存在这样的缺章漏项问题,占总抽查户数的33%.
  (2)代开发票方面,共检查代开发票13091份,其中代开专用发票2512份,占代开专用发票份数3783份的66.4%,计税金额16473万元,税款857万元;检查代开普通发票10579份,占代开普通发票份数19276份的54.8%,计税金额3449万元,税款159万元。发现的主要问题有:①普通发票代开填写项目不全,税票与发票未按规定互注号码。在检查的10579份代开普通发票中,有212份缺销货方纳税人名称及识别号,占检查份数的2%;有136份与税票之间未互注号码,占检查份数的1.28%.②普通发票代开手续不规范,填写不完整。有2份发票购货方出具的证明所列销货单位与发票销货单位不一致,有1份发票缺代开发票申请表,有6份发票缺购货方证明,有1份发票销货方提供的身份证过期。③代开发票错用税率。共发现有17笔适用税率错误,其中3笔项目为维修费,开具的税率为4%,金额1755.99元,少征税款31.86元;14笔为发运粘土或经销煤矸石单位代开,开具的税率为6%,金额606223.87元,多征税款10998.26元。如在为发运粘土的朔城区德盛粘土发运站代开专用发票时,应按4%,而错按6%的征收率征收税款,多征收税款1118.79元。④代开金额不达起征点而征税。共发现7笔,多征税款49元。⑤由于晋tais系统代开普票模块不能区别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导致多征税款。此问题主要发生在2005年3月1日至4月12日期间。⑥超范围代开普通发票。共超范围代开15笔,占检查份数的0.1%,如氧气瓶年检费、台班费、房租等应由地税部门征收,而该局代开了发票并征了税。如号码为053854的普票,代开房租3100元,征收税款175.47元。
  2、税收票证管理方面的问题
  (1)票证填用方面,共检查税收缴款书4857份,占填开份数9753份的49.8%;手工完税证11759份,占填开份数20384份的57.68%;机器完税证4792份,占填开份数9680份的49.5%.发现的主要问题有:①手工完税证使用不规范,有43份跳号使用,占检查份数的0.36%.②手工完税证填写缺章漏项。90%以上的手工完税证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和征收机关。③有4份缴款书预算级次填写错误。④有235份直接开具给纳税人的税收缴款书(占检查份数的4.8%),国库经收处加盖“转讫”日期滞后于限缴日期,未加收滞纳金,少加滞纳金约900元。⑤有44份行为性罚款未使用罚款收据,而用完税证收取罚款4710元,同时未按规定入中央级100%,而是按税收收入分成比例入库。⑥多个纳税人(3至6个不等)合并开具一张手工完税证,有76份完税证属此类情况,占检查份数的0.6%.如有38个纳税人代开了38份发票,但只开具了4份完税凭证。
  (2)票证销毁方面,主要问题有:(1)应上报市局作废停用的179份96年版缴款书未及时上报市局销毁。(2)票证丢失未进行责任追究。2004年11月5日上报市局丢失一份缴款书,尚未核销,也未进行责任追究。
  (3)票证结报缴销方面,共检查税收缴款书4857份,占填开份数的49.8%,主要问题有:①税款解缴不及时,存在积压现象。征收人员收取现金不按日解缴,而是习惯性地将2到10天收取的零星税款解缴一次,造成税款积压。检查发现有1898份代开普通发票、153份代开专用发票存在积压税款问题,积压时间最长的21天,最短的1天,共涉及缴款书164份,占检查份数的3.4%,累计税款69万元。②发票工本费收取不规范,存在延期入库问题。在检查的13091份(其中专票2512份,普票10579份)代开发票中,有1750份工本费未以次按用量收取,占检查份数的13.36%.发票工本费不能按日汇解,而大部分是一个月汇解一次。③大量使用手工完税证,汇解后缴销不及时,导致月底缴销票证时大量票证难以核对,造成税款积压。④税务登记工本费先入库后核算。该局税务登记的申请、办理全部在市政务大厅,工本费的收取由大厅开具并入库,而未与晋tais联网。收取的工本费入库完毕后由政务大厅将缴款书按月交回区局,然后再由区局下发各征收单位,由各征收单位手工录入晋tais系统进行核算,造成先入库后核算。
  (4)票证核算方面,主要问题有:①会计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不齐全,缺少应征、征收、征前减免等凭证汇总单。②机制记帐凭证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缺少编制年月日、制表人、负责人,所属日期、摘要等内容。③金库对帐单每月只有一份,造成金库对帐单与记帐凭证、入库表不符(截止2005年6月底金库数比实际入库数多30万元)以及回执联销号不及时。
  (5)代征代扣手续费方面,主要问题有:①扩大代征范围,对一般纳税人和城内固定户、正常申报户实行代征。2004年该局共代征税款5481万元,其中对15户一般纳税人代征税款3061万元,对8户小规模纳税人代征税款2187万元;2005年1—6月份共代征税款2589万元,其中对12户一般纳税人代征税款2549万元。②未按规定支付手续费。2003年结余代征代扣手续费18.5万元;2004年市局拔付代征代扣手续费191.6万元,实际支出160.6万元,未全额支付。
  (三)税务稽查方面
  朔城区国税局稽查局共有稽查人员21名,其中带“长”的占到稽查人员的52%,再加之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真正能够独立开展稽查工作的仅有6人,占稽查人员的28.57%,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发挥。
  1、稽查选案方面存在的问题
  2004年1季度和2005年1季度未编制稽查计划,稽查工作不能有效开展。
  2、稽查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1)稽查程序不到位,稽查文书填写不规范。在办理金税受托协查时,没有严格按照《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规定的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环节程序,转稽查部门进行稽查,而是由金税工作人员报分管领导后,直接到企业进行检查。同时金税协查、稽查、审理、执行岗位之间文书传递手续不完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工作日志》填写不完整。在省市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中,《税务稽查结论》文书本应由执行环节向企业送达,而该稽查局在对31户企业下达的稽查结论中,有15户企业的《税务稽查结论》直接由稽查人员制作送达。在检查的66户被查企业资料中,有10户企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人不是法律规定的受送达人,而是由代收人签收,但没有注明代签收理由,占到检查户的15.15%.
  (2)引用法律依据不准确或错误。如在给企业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时,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准确,应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而该稽查局全部填写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依据没有明确到具体条款。如《税务稽查报告》中对朔城区葫芦堂煤矿在建工程领用材料作进项税转出时,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定性处理,而错引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3)查补收入中错用税率,滞纳金、罚款计算错误。如在对朔城区沙塄河乡峪沟煤矿的稽查报告中发现,“坑木”销售收入8400元应按13%税率计算征税,而错按17%税率计算征收税款1220.51元,多征税款254.14元。在检查人员核实的35户应补税加收滞纳金的企业中,其中有28户企业的滞纳金计算错误,有多加的,也有少加的。除此之外,还发现有3户企业存在超期加处罚款计算错误。
  3、稽查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制定本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具体标准。未制定本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具体标准,案件审理没有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参加审理人员笔记,而是以《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和《审理记录》代替会议记录,参加审理人员只在《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上签字。
  (2)稽查案件定性不准,处罚不到位。如稽查底稿记载,朔州市天洲机电有限公司2003年10月31日3号凭证外购固定资产(数码相机)抵扣进项税额501.28元,应定性为偷税,而处理决定只补税加收滞纳金,未按规定予以罚款。
  (3)案件审理把关不严,对企业发生的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在对朔城区全武营煤矿2004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产自用炭块90吨,稽查部门在计算补缴税款时,没有认真核实销售价格,而是根据企业的自述材料,以每吨40元的价格,计算销售额进行了补税,炭块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但审理部门没有发现。该企业2003年11、12月销售原煤6万吨,分别于2004年1月份和8月份申报纳税,根据《税务稽查底稿》资料核实测算,吨煤不含税单价仅为27元,而稽查部门只对该企业逾期缴纳税款进行了加收滞纳金,而没有对明显偏低的销售价格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审理部门也未对这种异常情况要求稽查人员进行补充调查。
  (4)稽查发现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未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信息,起不到促进内部管理的作用。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稽查局共检查小规模纳税人9户,其中3户企业都达到了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但稽查部门没有通知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认定。
  (5)文书资料填写不规范,错填、误填或内容不明确。在检查的66户被查企业案卷中,《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结论》文号填写有误,如错将“朔城国税稽通字(2004)第x号”填写为“国税稽通字(2004)第x号”,错将“朔城国税稽结字(2004)第x号”填写为“国税稽结字(2004)第x号”,不能准确区分发文单位。《待稽查纳税人清册》全部没有填制选案所属时间。有3户企业的送达文书,税务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时使用圆珠笔。
  (6)稽查文书逻辑关系不正确。案卷编号、归档日期顺序颠倒,案卷内容不相符。有2户企业的案卷资料查补税款入库日期与案卷归档日期前后顺序颠倒。同一企业《税务稽查报告》和《税务审理报告》自相矛盾。
  (7)稽查查补税款数字不实。2004年度虽然该局稽查查补报表显示查补税款为5169146.75元,但经核实真正属于稽查查补税款数为477064.70元。
  (四)税收政策执行方面
  1、同一个企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如朔州市日日红毛线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采用查账征收方式,2004年全年收入为99200元,而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按每月销售收入5000元(全年60000元)核定征收税款200元,造成全年少征税款1568元。
  2、小规模纳税人按“双定户”核定征收税款。如鄯阳分局在对20户应建账而未建账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税款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办法一次核定一季度或半年税款,不符合《征管法》第35条之规定。
  3、集贸市场、商场以零散税收管理,未按照“四个一”的要求进行管理。如朔州大运果蔬批发市场有限公司,2003年11月20日办理税务登记,一直以市场为主体进行纳税申报,2005年开始逐户核定定额,总计70户个体户,核定达到起征点的30户,月税额6000元,但没有逐户办理税务登记,而以零散税收管理,自收汇解。
  4、企业所得税超标准列支招待费、广告费,错用税率和申报表逻辑不符。朔城区上磨石沟煤矿等12户企业业务招待费明显超支但未做调整,造成少计应纳税所得额582815.46元,多计亏损4711474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4451.29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应按18%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朔州市正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84.31元,而错按33%税率申报,多缴税款177.65元。朔州市绿源粮油有限公司2005年6月底申报表累计收入为23038.8元,而损益表累计收入为62873元,相差39834.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0755.23元。
  屯留县国税局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该局税收征管法制、计会征收票证、税务稽查、税收政策执行4方面183项内容的逐条检查,发现有问题的110项,占检查项目的60.11%.
  (一)征管法制方面
  1、税务登记环节存在的问题
  该局从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共办理新设立税务登记190户,变更税务登记331户,停复业登记15户次,注销税务登记43户,并对11户纳税人进行了非正常户认定。检查发现税务登记环节主要存在纳税人档案资料不完整、表证单书内容填写不全、文书使用不规范、履行程序不到位的问题。
  (1)开业登记方面,有26户纳税人档案中缺少税务登记表或相关资料;43户税务登记表内容填写不全,有的未填写纳税人注册类型、行业、注册资本、生产经营期限等内容,有的没有经办人签字,未加盖税务机关公章;有2户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码按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编写,而没有按组织机构代码编写;有3户个体户税务登记号应当编写18位而编写为15位;1户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税号与晋tais系统记录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
  (2)变更登记方面,有6户变更登记资料缺少税务变更登记表,7户变更资料缺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3户纳税人变更项目填写不全,4户变更登记表未填写旧证收缴情况,大多数变更登记表“证件收缴情况”一栏只填写收回旧税务登记证副本,而没有填写正本及旧税务登记表收回情况。
  (3)停复业管理方面,1户纳税人停业通知书中未填写纳税人名称,2户纳税人停业通知书无文书送达回证。2户纳税人停业时间均已超过一年,而档案资料中没有相应的申请和报告书。
  (4)注销登记方面,绝大多数注销户档案中都没有税款清算检查资料;有3户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连续数月不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既未催报催缴,也没有进行实地核查,出具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并转为非正常户,而直接予以注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内容填写不完整,有的未填写缴销发票、稽查清算检查以及税款清缴情况,有的缺少经办人签字;注销税务登记程序不规范,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稽查程序,除3户纳税人外,其余纳税人也没有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清算检查,注销户所欠税款未能全部清缴。如2004年6月,9户铁厂因不符合环保要求相继被强行拆除,于2004年7月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但在注销登记时稽查查补税款未能全部清缴,合计金额646157.42元。
  (5)非正常户管理方面,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内容填写不齐全或缺少必要的签字手续,有4户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审批意见”一栏无经办人签字;有7户纳税人非正常户认定不及时,应转非正常户而没有转非正常户;对8户纳税人认定非正常户3个月后,未及时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6)税种鉴定方面,鉴定资料不齐全,填写项目缺章漏项,19户纳税人档案中缺少税种登记表;有14户税种登记表没有纳税人签章,或者没有填写纳税人名称和税务登记号;25户纳税人税种登记与开业登记没有同步进行,税种登记不及时,有的相隔时间长达半年以上;有2户企业在晋tais系统中未作税种鉴定。有10户企业所得税户无《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认定登记表》;48户企业“两表”无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有8户所得税核定征收户无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在晋tais系统中,对扣缴利息所得税户税种登记错误。
  (7)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备案制度执行不到位,170户企业或者没有向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报送备案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内容不具体。
  (8)登记信息交换方面,在去年5月与工商、地税部门进行首次登记信息交换后,此项工作没有按照省局要求定期开展起来。
  2、认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不齐全。在6户企业认定资料中,缺少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在10户企业认定资料中,缺少会计人员复印件;在2户企业认定资料中,缺少税务登记复印件。
  (2)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不到位。对新办工业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未记录实地查验情况。对4户小规模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只出具了调查报告,未对企业申报材料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3)一般纳税人认定不及时。对12户新办企业预计年销售额能够达一般纳税人标准,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未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未严格执行《加油站管理办法》,对6户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及时。有22户企业认定临时一般纳税人时间满一年,到期未办理转正手续。
  (4)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约谈程序不到位。对所有新办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未规范履行约谈程序。
  3、定额核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1)定额核定程序不到位。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缺少典型情况调查资料;部分个体双定户调整纳税定额没有申请审批手续;有12户个体双定户定额执行在前,定额通知书下达在后;定额核定表由税务干部填写,行业组组长签字栏由税务干部签名。
  (2)不设置帐簿审批手续不健全。有15户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和57户不达起征点的个体户没有履行不设置帐簿申请审批手续,有9户不设置帐簿申请审批表未经县局审批。
  4、纳税申报方面存在的问题
  (1)纳税申报资料项目填写不齐全,逻辑关系不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普遍存在无声明人签字,所属行业填写项目中未填列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开户银行及帐号,申报表无接收人、税务机关章和收到日期的问题;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普遍存在未填写主要产品产销存情况、纳税人识别号、接收人、接收时间的问题;个别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不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填写项目不齐全,纳税人年度所得税申报普遍存在主表中未填列“纳税调整”项目,15个纳税申报附表中无税务机关审核意见的问题。有5户增值税纳税人的5次纳税申报资料存在逻辑关系不符的问题。有2户纳税人存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逻辑关系不符的问题。
  (2)延期申报资料填写不全。在5户企业的《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上,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预缴税款没有具体的核定方法和计算过程。
  (3)催报催缴不到位。普遍存在没有向未申报户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情况。有19户未按期纳税企业经催缴仍没有如期缴纳税款,而主管税务机关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2户企业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于应纳税额;对19户次未按期缴纳税款行为没有下达相关催缴文书。
  5、防伪税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税控装置使用不正常,在推行税控收款机的14户纳税人中,发现有2户纳税人在推行之后一直没有使用,有3户税控收款机因损坏不能使用。
  6、税务行政处罚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检查所属期内,该局共实施税务行政处罚487户次,主要问题有:
  (1)处罚不到位。对20户次纳税人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违法行为应处罚而未处罚。对15户次纳税人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未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长治市煤炭运销公路经销有限公司屯留分公司2004年第四季度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经催报仍未办理申报,税务机关也没有处罚。
  (2)程序不到位。在基层征收管理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中,告知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为60日,而错告知为15日(因晋tais系统设置错误);在对39户次纳税人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行为给予处罚时,未按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有27户次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未按规定在3天前进行处罚告知。
  (3)超越权限处罚。基层税务分局对2户纳税人分别处以5000元和10000元的罚款,超越了税务行政处罚权限。
  (4)处罚文书不规范。在个别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机关未加盖公章。
  (二)计会征收票证方面
  1、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共发售发票39584份,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35248份,普通发票4336份。共代开专用发票1551份,代开普通发票7311份。主要问题有:
  (1)发票发售方面,主要问题有:①发票发出只进行发出情况的统计,没有通过发票领购台帐进行领购、发出、结存的核算。②发出手续单据使用错误。县局票证管理所在向基层发出发票时应当使用“普通(专用)发票领据”,而全部使用了企业“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③首次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资料不齐全。3户企业未预留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19户次纳税人发票变更无相关文书资料,13户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管理ic卡申请审批表中内容填写不全。④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审批手续不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资料中无实地调查报告或者调查内容不全面,有的最高开票限额手工审批表缺章漏项;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的调整,未履行纳税评估手工审批手续。对5户企业只通过《信息变更通知书》变更专用发票用量,手工审批未履行纳税评估程序,对2户企业未出具纳税评估报告;对1户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审批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在错误执行5个月后才得以纠正。⑤纳税人领购发票虽实行验旧购新制度,但全部没有验旧情况登记,也没有建立《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⑥发售普通发票种类与纳税人经营范围不符,普通发票缴销未执行两个月缴销的规定。如屯留县七星醋业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方式为加工制造,但税务机关于2003年9月供应1本商业零售普通发票,也没有执行缴销规定,直至本次检查时仍结存17份未予剪角作废。
  (2)代开发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①涂改发票票面。代开的2份专用发票和47份普通发票存在票面涂改现象。②开具税收完税凭证没有实行一税一票,共有302份,占代开票数的19.47%。③税票与发票未按规定互注号码或号码不符。有69份完税凭证上未注明代开专用发票号码(专用发票上注明了完税凭证号码)。在代开的4份电脑版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票号码与实际使用的税票号码不符。④代开普通发票与完税证填写内容不一致。有18份税票填写税目与发票货物劳务名称不符,有28份代开发票与完税证开具日期不一致,有3份发票销货方名称与完税证上纳税人名称不一致。⑤普通发票代开手续不规范。免税代开普票无相关证明,如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代开5份普通发票,无所在乡、村证明;代开普通发票均无申请审批表,无代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无代开金额在500元以上的购销情况证明。⑥代开发票填写不完整。有7份发票开具填写项目不全,其中1份漏填付款方名称,2份漏填购货方名称,4份漏填开票日期。⑦超范围代开普通发票。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代开普通发票7份。⑧以含税收入计税,造成多征税款。从2004年7月21日至11月11日代开的普通发票中,有690份发票以含税价计征税款,多征税款9840元。⑨代开已作废发票,手工填写电脑版普通发票。从2005年4月起,全省停止使用手工版普票代开后,于2005年4月21日又代开1本手工版普通发票。代开的5份电脑版普通发票用手工填写。
  2、税收票证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票证填用方面,在检查所属期内,共填用税收票证20994份,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税收票证作废率较高。2004年共填用各种税收票证13903份,作废6311份,作废率高达45.39%.填用作废的税收票证普遍没有注明作废的原因和重开税票的号码。②2005年2月29日填开的一张汇解缴款书缺少1份相应的完税证。③2004年3月18日填开的1份电脑完税证(号码1889107),纳税人名称被涂改。
  (2)票证结报缴销方面,存在逾期结报税款问题。
  (3)票证核算方面,主要问题是,分局将从县局领回的票证直接发给填票人员,在票证分类分户出纳帐上不进行发出数的核算。
  (4)滞纳金加收不正确。2004年4月份和2005年4月份征期顺延后,个别基层分局出现少加收1天滞纳金的问题。
  3、税收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1)应征税款核算不及时。对稽查部门的查补税款,征收单位没有及时进行应征税款的核算,造成未按期入库的稽查查补税款不能及时反映欠税。
  (2)计会应征原始凭证短缺。煤运公司等3户企业2004年7月缴纳的所得税和拓达工贸有限公司2004年10月缴纳的所得税,在计会凭证中均无相应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鑫磊铸造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缴纳的罚款或查补税款,在计会凭证中无相应的税务文书。
  (三)税务稽查方面
  1、稽查选案方面存在的问题
  (1)选案管理方面,从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稽查选案共计122户,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日常稽查计划未报上一级稽查机关备案;专项检查计划以文件代替,未另行下达检查计划。
  (2)举报案件管理,从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共受理2起举报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举报奖发放主体不符合规定。由长治市国税稽查局交办的屯留华洋摩托城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奖,按规定应由直接受理举报单位长治市国税稽查局支付,但2005年4月5日由屯留县局支付举报人奖金100元。②加盖章戳不合规定。《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支付通知单》应加盖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章戳,而实际加盖的是屯留县国税稽查局公章。③《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支付通知单》未送交财务部门入帐。
  (3)案件协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协查案件检查不彻底。2004年7月在办理兴旺煤化公司协查案件时,发票销货单位为山西省介休市益鑫福利洗煤厂,销货单位的委托书代结算人是王会军,但从取证资料看,企业往来帐挂的是灵石县王禹乡卫生院的白成兵,稽查人员对具体情况没有落实清楚。②对存有疑点的进项发票未及时发函协查。长治市金大煤化有限公司,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累计销售收入86376215.20元,应纳税额862315.95元,税负0.99%,税负偏低,取得同一单位河南金大商贸有限公司(税号为410105712640225)开具的电脑版连号专用发票668份,抵扣税款8419679.80元,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发函协查。③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协查回复。屯留县国税稽查局在山西磊鑫电力硅镁有限公司协查案件尚未查结时,便回复协查。2004年1月17日收函,2月12日形成稽查报告,但在1月18日就提前回函。
  2、稽查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共稽查纳税人122户。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稽查证据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证据复印件应注明出处,并经相关人员确认,写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而该局稽查案卷中的证据复印件普遍存在以“此件复印于原件”字样代替,也未注明证据出处。有1户稽查案卷中,稽查人员对涉案的多联次记账凭证只复印了部分资料,稽查证据无法反映全部检查问题。
  (2)稽查处理证据不充分。对1户纳税人的稽查处理,仅以询问笔录作为税款计算依据;对1户纳税人的一笔预收帐款业务,在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义务发生的情况下,计算补征税款并加收了滞纳金。有4份稽查报告存在对违法事实表述错误,或所述事实与所取证据不符的问题。
  (3)查补收入中少加收滞纳金。常村分局在2004年7月和8月向5户铁厂分别追征2001年9月份税款1000元,没有加收滞纳金。2004年3月22日向三和洗煤有限公司下达的(2004)第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将税款的滞纳金计算到3月22日,但该企业于3月26日补缴税款,少加收4天滞纳金2.87元。
  (4)稽查文书填写不规范。在向3户企业下达的稽查结论中,均没注明作出税务稽查结论的日期。
  3、稽查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共审理稽查案件106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适用法律、案件定性错误。对3户纳税人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对1户纳税人的稽查审理结果存在事实定性错误的问题;对1户纳税人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错以17%税率计算补征税款。
  (2)提前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山西屯留兴旺煤化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数额超过听证标准,向纳税人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间隔时间不足3日。
  4、稽查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稽查案件执行共计98件。主要问题有: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没有按照报告在前、证据在后,主证在前、辅证在后的顺序装订。
  (四)税收政策执行方面
  1、对个别小规模工业企业按个体户进行定额管理。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台帐登录不规范。《税前弥补亏损台帐》的登录无交接记录、启用日期和经管人员签字;15户信用社2000年至2003年度亏损未登录台帐。
  3、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缴款方式、申报期限鉴定错误。全县22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中,有3户信用合作社缴库方式应为一般转帐缴款方式,错误鉴定为现金缴税。3户信用社申报期限应为7日,错误鉴定为10日。
  4、税收优惠政策贯彻执行方面,该局共有37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有6户出口退税企业,目前实际涉及出口退税业务2户。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①在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方面,屯留县唯一的福利企业东古社会福利综合厂2004年购入钢板用于在建工程,抵扣进项税额2909.62元,未作进项税转出,少缴增值税。
  ②在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方面,发现2户废旧物资企业从2004年至2005年收购大宗废旧物资,未按规定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835份,发票上身份证号码填写不规范,也无收款人签字。
  5、在出口免抵退政策执行方面,2005年未按规定及时为1户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三、几点要求
  这次对朔城区、屯留县国税局解剖式执法大检查,集中暴露了基层国税部门在基础管理和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透过这次大检查,省局分析认为产生上述问题既有外部社会执法环境、当地人文环境、国税部门本身机制体制等客观原因,但更主要的是基层国税部门依法治税观念树得不牢,内部要求不严,岗责不清、流程不畅,管理不规范,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督检查追究不力,各项规章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个别税务干部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扎实、爱岗不敬业、执法不到位等主观原因,造成“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和“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省局已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对被查单位下达了处理决定书,要求其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处理结果上报省局。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省局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根据省局组织的“解剖式”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市国税局要在四季度深入开展一次税收执法大检查。
  这次省局组织的“解剖式”执法检查,旨在通过对两个基层单位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剖析,以全面了解掌握基层税收执法各个环节的状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总结好经验、好做法,为省局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以进一步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但从检查结果来看,问题之多令人震惊,特别是在我省国税收入形势一年比一年好的情况下存在这么多的问题非常值得我们深思。近日,总局已部署开展全国税务执法检查工作。各市国税局在四季度要按照总局、省局部署和安排,在本辖区范围内深入开展一次执法大检查,通过对照两个县、区国税局剖析检查出的具体问题,查清本市存在的问题,找出真正原因,及时进行整改。届时,省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市开展的执法大检查进行督查检查。
  (二)以总局下发的“范本”为依据,进一步深入推行执法责任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提升依法治税水平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实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过错责任追究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重要保证。基层单位在税收执法上存在的问题屡查屡犯,得不到根治,关键是执法责任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各市国税局要以ctais上线为起点,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优化业务流程,充分利用税收信息化手段,以总局下发的《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为依据,在省局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逐步实现计算机对税收执法行为全过程的的自动监控和考核,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促进征管质量与效率的提高,努力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三)以建立法制机构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作用,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
  随着法制机构的建立和人员的逐步到位,各市国税局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一是要加强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建立和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和对各类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制度,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强化源头控制。二是加强对重点环节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把好案件质量关,强化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充分尊重纳税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确保正确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三是加强对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处理纳税争议及赔偿工作,增强税务机关自我纠错能力,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税收法治教育,加大税收政策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全体税干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这次检查反映出的问题表明,基层部分税干业务素质较低,法治观念淡薄,对国家出台一些新的税收政策掌握得不准、吃得不透、执行不到位,政策业务培训远远滞后于税收政策的变动,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因此各市国税局要加强法治教育,教育广大税干树立正确的税收法治观,将法治观念灌输到每位税干的头脑之中,要正确处理坚持依法治税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增强做好税收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将依法治税的理念体现在税收征管的每一道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步程序之中,增强税干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同时,加大税收政策培训力度,除了参加省局组织的培训外,要结合这次检查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举办多种形式的税收政策法制培训,特别是要将税收执法责任制列为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培训以不断提高全体税干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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