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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减免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4-11-01

辽地税函〔2004〕32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的决定》(辽地税发〔2004〕86号),为加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减免项目审批取消后的后续监督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以上营业税减免审批取消后,后续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省局以辽地税函〔2004〕247号转发)办理。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取消后,由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事后监督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科技成果转让是否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否经科技部门认定登记;技术性服务收入是否属于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收入:对不符合规定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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