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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8-11

晋地税所发〔1998〕44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8〕10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研究决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在每年的九、十两月进行,省局不再另行通知。
  二、县(含县)以上地税机关要成立以一把手或分管领导为组长,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检查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依靠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三、专项检查工作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重点抽查、总结整改四个阶段进行,各地对每个阶段的工作都要周密部署、细致安排,并将制定的检查方案、检查范围和重点、时间安排、实施步骤等及时上报省局备案。
  四、各地地税机关要把演出市场、广告市场、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以及派股分红所得和房屋出租等作为今年专项检查的重点范围进行重点检查。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把查处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案件作为今后稽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对查处的纳税义务人偷逃税额达到2万元、扣缴义务人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案件,随时书面上报省局,报送材料应包括:偷逃税数额、手段等基本事实,查核过程,处理结果等。
  五、各地必须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和总结报告及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上报省局所得税处,省局届时将在专项检查活动期间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或交叉检查,并在总结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和评比。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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