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增加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2-04-16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
为了满足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需要,解决在缴费过程中发生的入错级次和多缴费款的实际问题,省决定增加“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更正通知书”和“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书”两种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一种税收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三种票据的用途
㈠“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更正通知书”是地税部门纠正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发生级次、险种错误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凭证。
㈡“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书”是地税部门将缴费单位(个人)多缴或征收机关多收的并已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从财政专户退还给缴费单位(个人)的一种专用凭证。不管是转账退还,还是现金退还,均使用本退还书。
㈢地税部门退还多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8%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
二、票据的使用程序和管理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更正通知书”由征收机关填开,然后送财政专户开户行,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进行更正。手续办妥后,再按要求将票据各联次退给相关部门。退还费款时,先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征收机关填开“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书”,然后送财政专户开户行,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还手续。手续办妥后,再按要求将票据各联次退给相关部门。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更正通知书”和“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书”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等管理,按《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辽财综〔1999〕148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0〕22号)规定执行,与原有社会保险费征收票据完全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票据使用说明
㈠“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更正通知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 为黑色,存根联。
第二联 为蓝色,地税部门作记账凭证。
第三联 为棕色,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作记账凭证。
第四联 为紫色,财政部门作记账凭证。
第五联 为红色,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账凭证。
㈡“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书”一式七联:
第一联 为黑色,存根联。
第二联 (报查)为紫色,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盖章后退地税部门作会计凭证。
第三联 (付款凭证)为蓝色,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
第四联 (收款凭证)为红色,缴费单位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
第五联 (收账通知)为绿色,缴费单位开户银行退缴费单位。
第六联 (记账凭证)为棕色,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退财政部门作记账凭证。
第七联 (记账凭证)为黄色,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账凭证。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 (报查)为黑色,退款国库盖章后退地税部门作会计凭证。
第二联 (付款凭证)为蓝色,退款国库作借方传票。
第三联 (收款凭证)为红色,缴费单位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
第四联 (收账通知)为绿色,缴费单位的开户银行退缴费单位。
第五联 (记账凭证)为紫色,退款国库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账凭证。
附件:(略)
1.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更正通知书(样式)
2.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书(样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样式)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02年4月16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