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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1-12-17

银石发〔2001〕377号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河北省辖各设区市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2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黄金制品零售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核准制后,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不再行文请示,但要进行初核并填写《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表》(表式附后)一式两份,内容要填写齐全、详实,不得涂改。
  二、对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向核准行提交的文件材料,初核行要严肃认真的组织审核,要对申请经营黄金制品单位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营业执照一律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防伪复印)。
  三、《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下称《核准登记证》)由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每年1月份进行初核,初核后将《通知》中二、三、四条规定应提交的文件、材料,连同《核准登记证副本》一并报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核准。
  四、接通知后,各行要对辖区内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进行清理,凡达不到规定条件连续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和有承包、租赁、转让、试销、代销、传销行为的,不予换发《核准登记证》。
  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单位不得悬挂人民银行指定销售或定点销售的灯箱牌匾和在商品广告宣传中引用人民银行字样。
  五、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单位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和税务机关报送《黄金制品购销存月报表》。
  六、拍卖行拍卖黄金制品、单位举办黄金制品展览(展销)要向所在地中心支行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前报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核准。
  七、本次审查核准换证自文到之日起至2002年1月底结束。
  八、我省原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关于规范黄金制品进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表

河北省税务局

200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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