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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统计局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障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和调查表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1-07-09

辽统字〔2001〕46号 

各市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局、民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辽政办发〔2001〕64号文件精神,现将“辽宁省社会保障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和调查表式”印发给你们,请按《辽宁省社会保障统计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社会保障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和统计调查表式
  一、主要指标解释
  ㈠劳动统计
  单位从业人员 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在岗职工 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在岗职工。包括由单位派出学习、劳务及病伤产假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暂时离开岗位的在岗职工 是指暂时离开本人生产岗位但仍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在岗职工。主要包括由单位派出学习、劳务及病伤产假人员等。
  其他从业人员 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兼职人员、借用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但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职工 指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目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并已签订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人员。
  内部退养职工 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职工 指企业与职工签订协议,允许职工在停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离开原工作岗位,到其他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原企业停发工资的职工。
  放长假职工 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原因,长期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生活费或不给予任何福利待遇,只保留名义上的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放长假人员、厂内待岗人员及两不找人员等。
  其他职工 指以上各项均未包含的其他状态的离岗人员等。
  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平均每天拥有的人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日历天数
  季平均人数是以报告季中各月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三除求得;年平均人数是以报告年中各月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十二除求得。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离岗职工生活费 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单位领取的生活费。
  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 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的职工,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按月从单位领取的生活费。
  ㈡社会保障统计
  劳社统年综1表:
  城镇劳动力供给总数 是指城镇劳动力供给中本年需要就业的人员总数,不包括16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和家务劳动者以及无求职要求者。
  就业转失业人员 是指原已就业,因各种原因而失业的人员。
  其他原因减少的失业人员 是指因升学、参军、外迁、判刑、死亡等原因减少的失业人员。
  辽劳计综1表:
  拖欠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未能按规定按时支付在岗职工的工资报酬和承诺给下岗未进中心职工生活费,待经营状况好转后予以补发的行为。企业因上述原因没有支付承诺的工资额,但已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则不应列为拖欠工资。
  亏损企业 是指上年利润总额为负数的企业。本年度各季度不论是否盈利,均统计为亏损企业。
  劳社统年综2表:
  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职工,由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企业从事其他工作,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主要是指离岗职工中进入再就业中心职工和放长假职工。
  本期从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出人数 是指报告期内下岗职工因实现再就业、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满、退休等原因,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人数。
  协议到期人数 是指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已经期满的下岗职工人数。
  再就业人数 是指报告期内从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出的人员中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或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并且与原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原单位重新招用并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总数。
  登记失业人数 是指协议到期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数。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数 是指报告期内从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出的下岗职工中与原单位办理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数。
  签协议人数 是指下岗职工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人数。
  足额发生活费人数 是指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人数。
  足额代缴保险费人数 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为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人数。
  本期新登记失业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就业登记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的人员总数。
  劳社统就1表:
  失业人员 是指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年龄(16周岁到退休)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但不包括: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已经办理退休(含离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尚有部分劳动能力但需要特殊安排的残疾人;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本期由就业转失业人数 指本期新登记的失业人员中从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人数。
  本期失业人员就业人数 是指报告期内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中从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 指报告期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总数。
  劳社统就2表:
  长期失业者 是指连续失业时间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期末从业人员总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辖区内城镇劳动年龄人口中处于就业状态的人员总数,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及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登记失业率 指报告期末,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从业人员总数与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
  辽劳社统2表:
  企业 指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企业类型。)
  国有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110”的企业。
  再就业服务中心 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要求,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的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提供再就业服务的机构,包括履行上述职务的有关科室。
  集体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120”的企业。
  其他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130”——“190”的企业。其中国有联营企业指代码为“141”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指代码为“151”的企业。
  劳社统险1表:
  港、澳、台及外资企业:指《规定》中代码为“200”——“240”的企业。
  其他企业 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失业后未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等。
  参加养老保险职工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包括不能天常缴费、已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
  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平均人数。
  月平均人数=(上月末人数+本月末数)/2;
  季平均人数=(报告季各月平均人数之和)/3;
  上半年平均人数=(上半年各月平均人数之和)/6或(上半年两季平均人数之和)/2;
  前三季度平均人数=(1至9月各月平均人数之和)/9或(前三季度平均人数之和)/3;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各月平均人数之和)/12或(报告年各季平均人数之和)/4。
  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包括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未缴部分已计入欠费的人员。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总数(包括扩面工作中增加的离退休人员)。其中离休人员指离休干部。
  应发养老金金额 指报告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额,包括应补发历年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金额。
  实发养老金金额 指报告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发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金额,包括补发以前拖欠的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金额。
  社会化发放养老金人数 指报告期末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国有商业银行、邮局)发放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发、委托社区服务组织代发养老金的离退休人数。
  社会化发放养老金金额 指报告期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国有商业银行、邮局)发放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发、委托社区服务组织代发的养老金金额。
  本期提前退休人员 指报告期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人数。“提前退休”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特殊工种办理的提前退休和因病提前退休;以及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
  病退人数 指本期提前退休人数中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病退的人员数。
  劳社统险2表:
  建账人数 指报告期末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数,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账户记账额 指报告期内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金额,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部分、记账利息和其他收入部分。
  个人缴纳养老费部分 指报告期内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划转养老金部分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规定的比例划转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金额,包括再就业服务中心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下岗职工个人账户的金额。
  利息 指报告期内个人账户累计结存额按规定记账利率计算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利息额。
  定期支付养老金 指报告期内安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定期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金额。
  一次性支付养老金 指报告期内对缴费不足15年不能享受定期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或政策允许的其他情况下,一次性兑付的个人账户结存金额。
  其他支出 指报告期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列支的其他支出,包括异地转移、退保、亲属继承等支出。
  劳社统失1表:
  本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指报告期内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
  本期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包括初次失业和再次失业人员。
  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指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同单位或雇主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本期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开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包括:重新就业、待遇期满和其他。
  劳社统失2表:
  本期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指报告期内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的总额。包括:
  ⑴失业保险费 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⑵利息 即基金存入银行、购买国债获得的利息收入;
  ⑶财政补贴 指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给予的补贴;
  ⑷其他 包括滞纳金收入等,不包括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
  本期失业保险资金支出 指报告期内为保障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等支出的基金总额。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调剂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和其他等。
  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总额 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应缴失业保险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不包括应补缴的欠费。
  实缴失业保险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不包括补缴的欠费。
  参加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期末人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人数。其中,凡符合医疗照顾人员条件的人数不在此统计,应统计在“医疗照顾人员”一栏。
  参加医疗保险在职职工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平均人数,计算方法同劳社统险〔1999〕1号表宾栏中的“2”。
  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人数。其中,凡符合医疗照顾人员条件的人数不在此统计,应统计在“医疗照顾人员”一栏。
  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总额,按应缴口径计算。
  医疗照顾人民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干部、专家人员(包括在职、退休)和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分账管理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干部、专家人员。
  离休及老红军 指报告期末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分账管理的离休人员及老红军人数。
  二等乙级及以上人员 指报告期末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分账管理的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人数。
  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本期应缴和应补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实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的历年欠费。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总人数。
  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按应缴口径计算。
  应缴工伤保险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包括应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累计欠缴的工伤保险费。
  实缴工伤保险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包括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的历年欠费。
  享受工伤待遇的人数 指报告期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职工人数。
  因工死亡人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中因工伤事故死亡的职工人数,包括符合规定的因工致残人员和患职业病人员在报告期内死亡按因工死亡处理的人数。
  供养直系亲属人数 指报告期末因工死亡人员生前供养的、符合工伤保险规定,并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直系亲属人数。
  享受职业病待遇的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中享受职业病待遇的人数。
  参加生育保险职工 指报告期末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的职工人数。其中女性是指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中女职工人数。
  缴纳生育保险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按应缴口径计算。
  应缴生育保险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包括应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累计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实缴生育保险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实际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包括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历年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本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总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总人数。包括本期因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人数和本期因流失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人数。
  本月应发养老金人数 指报告期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应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数。不包括历年拖欠养老金的人数。
  本月应发养老金金额 指报告期内,所有应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按有关规定计算出的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包括补发金额。
  本月实发养老金人数 指报告期内,实际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数。不包括补发历年拖欠养老金的人数。
  本月实发养老金金额 指报告期内,实际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包括补发金额。
  本月补发养老金金额 指本月补发从2000年1月1日起至上月末拖欠金额。
  其中补发当年拖欠金额 指本月补发从2001年1月1日起至上月末拖欠金额。
  期末拖欠养老金金额 指报告期末,从2000年1月1日开始算起的累计拖欠。
  ㈢社会保障资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统计
  年初预算 是指财政对社会保障四项资金补助的年度计划数,省级是指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补助,市级是指市及市以下财政补助。
  收入本月完成数 是指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当月收到的从国库拨付的财政对社会保障四项资金的补助资金数。
  支出本月完成数 是指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当月实际拨付给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财政对社会保障四项资金的补助资金数。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清欠收入 是指收缴的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个人账户收入 是指个人缴费账户的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 是指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收入,反映社会保障财政专户收到的从国库拨付的补助资金。
  借款 指基本养老基金入不敷出时为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而拆借的资金。
  基本养老金支出 指支付离休、退休及退职人员的养老金和补贴,包括补拖欠支出。
  医疗补助金支出 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丧葬抚恤补助费 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抚恤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失业保险费收入 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支出 指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是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社会筹集收入 是指按“三三制”筹资原则从失业保险金中划入和其他社会筹资渠道划入财政社会保障专户的资金及社会捐赠的资金等。
  企业筹集收入 是指按“三三制”筹资原则,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根据各企业再就业中心上报,同级劳动再就业服务中心汇总数填报。
  基本生活费 指按政策发给下岗职工个人的基本生活费。
  代缴养老保险 指按政策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中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
  代缴失业保险 指按政策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中代扣代缴的失业保险费。
  代缴医疗保险金 指按政策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中代扣代缴的医疗保险费。
  已开展医疗保险的地区,可以采用代扣代缴的方式为下岗职工缴纳医疗保险,未开展医疗保险的地区可将这部分补助发给下岗职工本人。
  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
  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是指市级(县级)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所确定的最低生活标准。
  享受定期救助人数 是指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户口,已享受定期差额救助的人员数量。
  当月拖欠保障金额 拖欠保障金是指从每月应发保障金之日算起,15日内未将保障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视为拖欠保障金。在此条件下,当月欠发保障对象保障金的总和为当月拖欠保障金额。
  本年累计拖欠保障金额 是指当年1月1日以来,每月拖欠保障金的总和。拖欠的保障金补发后,应在本年累计拖欠保障金总额中减去相应的补发额度。
  当月临时救济人数 临时救济是指政府以现金或实物(粮油、衣被)的形式对贫困人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救助的救济方法。当月临时救济人数是指当月实际领取临时救济款、物的人员数量。
  当月发放临时救济金额 临时救济金额指用于临时救济的现金和实物(粮油、衣被)折款的总额。当月发放临时救济金额指当月发放的临时救济总额。
  享受定期保障的保障面 指已享受定期救助的人数占填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非农业人口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保障面=(已享受定期救助的人数÷填报单位区域内非农业人口总数)×100%
  残疾人数 指已享受定期救助的人员中,有“残疾证”的人员数量。
  老年人数 指已享受定期救助的人员中,男性在60周岁以上,女性在55周岁以上的人数。
  妇女人数 指已享受定期救助的人员中,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女性人数。
  未成年人数 指已享受定期救助的人员中,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数量。
  有劳动能力人数 指已享受定期救助的人员中,在法定的有劳动能力年龄(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5周岁)内,身体健康,无残疾的人员数量。
  有部分劳动能力人数 指已享受定期救助的人员中,在法定有劳动能力的年龄内,因病、残等原因,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数量。
  无劳动能力人数 指已享受定期救助的人员中,在法定的有劳动能力的年龄之外或在法定的有劳动能力的年龄之间,且因病、残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数量。
  在岗职工人数 指已享受定期救助的人员中,在岗职工的人员数量(在岗职工的界定参照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无人员人数 指已享受定期救助的人员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数量。
  其它人员人数 指已享受定期救助的人员中,按不同属性分类,同一属性分类中未予明确的人员,应视为其它人员数量。
  资金来源中的当期财政(补贴)筹集 指在本期内,各级财政通过各种渠道落实、筹集到的保障金的数额。
  本期停发保障金额 与“本期退出人数”相对应的已停发保障金的数额。
  实物(粮油、衣被)折算金额 指以发放实物(粮油、衣被)的形式实施临时救济,所发放的实物(粮油、衣被)以当地的物价水平折算成人民币的数额。
  被扶持户数 指按当地的优惠政策,受到扶持的城镇贫困户的数量。
  被扶持人数 指按当地的优惠政策,受到扶持的城镇贫困人口的数量。
  政策扶持折款 指当地通过制定实行优惠政策使城市贫困人口受益,并将实际受益等值折算为人民币的数额。
  社会互助受助户数 指在社会互助活动中得到帮助的贫困户数量。
  资源枯竭型关闭破产企业享受定期救助的保障面 指资源枯竭型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及家属已享受定期救助的人数占资源枯竭型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及家属总人数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保障面=(资源枯竭型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及家属已享受定期救助的人数÷资源枯竭型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及家属总人数)×100%
  部分未参加养老保险集体企业职工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生活费人数 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生活费分两种情况:一是按“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的“随同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职工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二是按“国发〔2000〕42号”文件规定的“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其已退休职工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部分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生活费人数是指按上述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数量。
  ㈤社会保险费征收
  参保单位户数和职工人数 数据来源于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报表和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单位及职工填写的纳费申报。
  应纳费工资额 是指单位和个人当期应申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计费依据。
  应纳费额 是由计费依据与缴费比例来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相对固定不同,同一行政区域相同经济性质的单位,其缴费比例是一致的。
  已纳费额 已纳费额包括当期欠缴(一年内)和历年欠缴(一年以上,又称陈欠),缴费单位和个人由于各种原因使得当期应纳费额未能及时缴纳而形成的。
  统筹行业主管单位未收到拨付资金额 反映在实行“财政、社保、单位、个人”管理方式下,社保部门对统筹行业主管部门应拨付资金的指标。
  实发工资额 是参保单位当期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也是职工实际享有(包括实际领取和虽未领取但属于本人所有的工资)的工资额。

辽宁省统计局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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