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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开县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7-12-18

闽地税征〔1997〕64号 

  为加强全省跨县、市开具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县、市开具发票的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境内跨县、市开具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限于领导单位和个人在本县、市内开具。个别企业单位需要跨县、中开具发票的,必须提出申请,层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二、跨县、市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省地方税务局跨县、市使用发票核准章”,各用票单位应将需盖章的发票送县、市税务机关登记并鉴注意见后,将发票送省局征管处盖章。
  三、跨县、市使用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开票的场所明显处悬挂“跨县、市使用发票证”,亮证开票。“跨县、市使用发票证”由省地税局统一制发。
  四、跨县、市使用的发票,必须按规定的业务和地域范围开具,不得超规定的范围开具。开票地的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经批准跨县、市开具发票的单位,要建立专门账册、专人登记发票的领用、存、核销等情况。
  六、跨旦、市开具发票的其他管理,依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地税务机关要对各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规定的,应严格依法处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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