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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5-04-10

新国税外字〔1995〕1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89号〕和修改后的《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式样转发各地。请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印制,按照文件规定时间,开始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及时上报区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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