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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6年涉外税收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6-06-17

新国税外字〔1996〕1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涉外税收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税外函〔1996〕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文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州、市国税局要尽快建立相应的收入数据统计系统,还应加强对基层涉外税收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保证统计报表数据的时效性和可用性。
  1、凡有涉外税收的地区必须配备微机与区国税局涉外处建立远程通信传递网络;对涉外收入数据统计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并将专职人员简历名单速报区局涉外处。
  2、今年下半年各地报送的四种报表、半年报的分析报告及有关涉外的各种总结、汇总表等都应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工书写。
  二、关于涉外税收统计报表报送时间规定:
  1、“涉外税收收入统计报表”(月报)统计口径为入库数,各数据均为累计数。
  报送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内。每半年和年终后必须附送“收入分析报告”。
  2、“外籍个人所得税收入统计表”(季报)统计口径为入库数,各数据均为累计数。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次月十五日内。
  3、“涉外企业登记、开业户数统计表”(半年报)报送时间为半年和一年终了后二十日内。
  4、“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退还统计表”(半年报)报送时间为半年和一年终了后二十日内。
  5、各统计报表略有改动,请各地自六月份起按新表报送。
  以上请一并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涉外税收统计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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