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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1-04-28

云财税〔2001〕17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云南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请结合云财税政〔1998〕21号、云地税发〔1998〕139号文件规定一并遵照执行。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收的税款不再退还。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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