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6-01
生效日期: 1998-06-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和《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一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具体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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