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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帐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0-07-12

宁地税〔计〕发〔2000〕184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区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帐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办发〔2000〕35号)转发给你们,按照《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宁地税(计)发〔2000〕168号)查出的各种欠税按本通知要求作相应的帐务处理,对于这次检查中查出的隐瞒欠税,各地在9月份上报检查报告时,必须按税种、分呆帐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编制“隐瞒欠税情况表”,作为检查报告的附列资料一并报送。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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