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及适用税额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 1994-10-2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同意对《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均依法征收资源税。
(二)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实施细则”《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应根据我区矿产品的资源条件,本着公平税负、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同意从1994年1月1日起先按你们提出的矿山资源等级和暂定税额执行(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三)对个别开采初期或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矿山,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
附件:1、我区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
2、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暂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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