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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5-31

鲁国税函〔2013〕14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的规定,为做好试点前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3年6月25日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兼有应税服务经营的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申报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

  在2013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通过电子申报系统,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告知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增值税纳税申报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在2013年6月至8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上门申报的一般纳税人逐户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告知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兼有应税服务经营的现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应税服务经营在国家税务局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无增值税税种登记的纳税人和新登记试点纳税人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3,一式两份),即时审批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告知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除上述(一)以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兼有应税服务经营的现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应税服务经营在国家税务局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无增值税税种登记的纳税人和新登记试点纳税人。

  1.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应报送以下资料。

  ⑴《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3,一式二份)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⑷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⑸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2.主管税务机关对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案头审核,资料齐全或补正后符合规定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告知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四)除上述(一)以外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认定申请名单,在CTAIS2.0中的“纳税人信息补录”功能模块中,逐户点选“批量认定一般纳税人”选项,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批量认定”功能模块中,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批量认定。

  二、2013年7月1日(含)后,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流程和政策规定办理。

  三、未兼有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和要求不变。

附件: 1.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适用于兼营应税服务的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适用于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

       3.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31日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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