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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0-08-25

京国税〔2000〕14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通知》是适应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请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通知》适用于除核定征收以外的所有缴纳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根据《通知》第二条和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的与非应纳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三、《通知》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的评估增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或评估损失按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税前列支后,可按评估后的价值确定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
  四、评估损失的确认以及《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损害的损失的审批,按市局印发《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国税〔1998〕62号)执行。  
  五、出版行业的“提成差价”属准备金性质,不允许税前扣除。
  六、《通知》第十二条,纳税人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通知》第十八条,企业按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职工的房租补贴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八、金融、保险企业计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营业收入不包括金融往来利息收入。  
  九、《通知》第二十四条,将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停止计提折旧时间以停租为依据。
  十、市局将根据《通知》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明确需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的税前扣除事项,在市局未有明确规定前,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对税前扣除项目需要经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审核证明的需报经市局批准。
  十一、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2000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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