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公共头部
首页 > 高企认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1995-04-24

新国税所字〔1995〕2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62号转发给你们。凡设在我区经批准合并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先由紧密层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以上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5年04月24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