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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3-12

晋财清字〔1998〕2号 

各地(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驻晋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1998年要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为了推动这项工作开展,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我们制定了《山西省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及时反映到省清产办。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3月12日
 山西省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了确保1998年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圆满完成,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1998年清产核资工作要点》,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西省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凡1996、1997年未参加过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的在我省境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均纳入1998年全省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具体包括: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2.民政系统批准举办的集体福利企业。
  3.地方以及中央驻晋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办、挂靠的集体企业。
  4.各类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由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5.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
  6.集体性质的联合经济组织。
  二、清产核资工作主要内容
  1.资产清查,是指对集体企业各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2.价值重估,是指对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在200万元以上的集体企业中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3.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4.资金核实,是指校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集体企业经过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后的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进行重新核实。
  5.产权登记,是指对集体企业占有资产的产权,依法登记的法律行为。
  6.建章 建制,是指对集体企业根据清产核资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相应健全本企业、单位有关的规章 制度,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步骤和时间要求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查资产的时间点统一定在1998年3月31日。具体工作分为;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审核批复和总结核查四个阶段。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安排部署阶段(该阶段工作原则上在2-3月底进行)
  1.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组建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全国及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市)、各部门应尽快召开会议,结合实际安排部署本地、本部门工作,同时相应建立清产核资专职机构,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所属集体企业开展工作,并与当地政府清产办建立工作联系,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开展集体企业户数清理为全面完成我省境内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在96年全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户数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凡1996年未进行集体企业户数清理工作的部门、单位,特别是中央驻晋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清字〔1996〕12号文件《关于开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开展本系统集体企业户数清理工作,对"挂靠"各部门、各单位的集体企业要做为清理核查的重点,认真进行甄别。填制"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情况表,(附表)并于3月15日前将户数清理结果报同级清产办。
  3.组织业务培训3月初,在省级清产核资业务培训结束后,各地、各部门应抓紧组织本地、本部门清产核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培训必须达到懂业务、会操作的目的,有关清产核资软件培训由省清产办负责组织。全省清产核资业务培训,务必于3月底前全部结束。
  (二)组织实施阶段(该阶段工作原则上在4月——7月进行)
  1.对集体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各项负债、权益及对外投资(含实物和现金)等进行逐项清理,填制"清产核资报表"(财清集企01、02表)。
  2.对在用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在200万元以上的集体企业主要固定资产按统一规定进行价值重估,并填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财集申报01表)。
  3.对集体企业的产权按统一规定进行界定,并填制"产权界定申报表"(财集申报02表)。
  4.集体企业依据清查、重估、界定结果,填制"资金核实申报表"(财集申报02表)。
  申报表中的核实数,由各清产核资企业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与同级清产办、税务、经贸部门协商确定的数据填报。调整帐务以各部门正式批复为准。
  为便于工作以及有关报表的录入、汇总、整理、上报,下列部门、行业所属的集体企业(包括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条 条 "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①铁路系统(太原、大同、临汾铁路分局)
  ②邮电系统③煤炭系统(中央所属煤炭企业、单位)
  ④烟草系统⑤金融系统(人行、工行、建行、农行、中行、交行等金融单位)
  ⑥保险系统⑦省医药系统⑧省石油系统全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不包括上述系统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省劳动就业局负责组织。
  上属系统要设立清产核资报表录入点,配备专业人员,按要求将所属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报表及软盘按条 条 组织上报(太原、大同、临汾铁路局有关清产核资报表报当地清产核资办公室),业务培训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行业、部门所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清产办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有关清产核资报表务必于7月15日前全部报省清产办。
  (三)审核、批复阶段(该阶段工作原则上在8月-9月底进行)
  集体企业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的审核批复工作按财务隶属关系进行。
  集体企业完成有关工作后,将报表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报各级清办、经贸、税务、财监等部门审核、批复。
  1.价值重估申报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后,报同级清产办确认,批复。
  2.产权界定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初审后,连同产权界定文本文件经界定双方签章 后报同级经贸部门会同级清产办确认、批复。
  3.资金核实申报表经主管单位初审后,报同级税务主管机关会同级清产办确认、批复。
  (四)总结检查验收阶段(10月-11月底进行)
  各地(市),各部门、各企业、单位在完成清产核资各阶段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应抽调部分清产核资工作人员,组成若干工作小组,深入基层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在此基础上,各企业、单位应针对清产核资暴露出的问题,逐步改进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各级清办、经贸、税务等部门整理、汇总本地清产核资有关数据,同时提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总体报告报省清产办。
  四、清产核资领导组织及要求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联席会领导下,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地税局共同组织。日常工作由省清产办负责组织实施。
  1.参加清产核资的各部门,各企业、单位应建立清产核资办公室,由财务、设备、房产、后勤等处(科)室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所属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对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举办"挂靠"的集体企业认真进行清理,组织推动本部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协调组织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做好产权界定工作。
  2.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好工作。各级经贸、税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积极配合同级清产资办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合作,坚持合署办公制度,清办主任例会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工作中多通气、多协商,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3.各地(市),各部门、各企业、单位应按照省清产办、省经贸委、省地税局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清产核资工作,特别在时间上。应服从于全省的统一安排。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指定人负责,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工作经验和有关建议、意见及时报送和反映。
  4.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保证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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