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6-10-29
生效日期: 1996-10-2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 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基本户数进行清理,是保证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和不重不漏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了促进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户数清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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