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公共头部
首页 > 高企认定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3-12

晋地税所发〔1998〕16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日明确为:
  一、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即4月底。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的印日为汇算清缴结束日。
  三、以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日如遇公定节假日时可顺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3月12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