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国税函〔1998〕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国税函〔1998〕63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地税企[1997]5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
    责任编辑:tax601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