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公共头部
首页 > 高企认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发布时间: 1997-05-19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区《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藏国税函[97]第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文所述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具体征管问题,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5月19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