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07-18
生效日期: 1994-07-1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自2006年4月30日起废止
2、条款废止,第一条、第七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3、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3年6月16日起实施。
新的营业税出台后,各地在贯彻实施中反映,有些具体政策规定不甚清楚,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题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运输业务纳税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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