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6-01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中“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和财税字〔1997〕117号《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中“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下发给你们,同时下发“山西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现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 征收营业税。
二、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的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 征收营业税。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四、对于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收费、基金,在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应照章 征收营业税。
五、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被取消的收费、基金,如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自动从名单中剔除。
六、未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6月1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