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12-03
生效日期: 1997-12-0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根据《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有利于贯彻执行财税字〔1997〕5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现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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