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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6-03

晋国税流发〔1998〕1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88〕290号)转发给你们。各地接文后要认真按照检查要求、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布置,并结合省局晋国税流发〔1998〕13号“转发关于酒类行业消费税检查情况的通报”中所列举的问题一并进行对照检查。
  根据我省情况,酒类生产企业的检查范围确定为:年产量2000吨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年产量2000吨以上的黄酒生产企业;年产量2000吨以上的其它酒生产企业;年产量10000吨以上的啤酒生产企业。
  各地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认真填写企业消费税缴纳情况表和检查情况表,同时要做好总局和省局抽查验收的准备工作。检查结束后,要写出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的检查报告并于七月底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对检查工作的结果,省局将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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