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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职业风险基金”等三项基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8-05

晋财税字〔1998〕5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近接部分地市询问,纳税人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等三项基金能否在税前列支,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事业发展基金的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事业发展基金在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按50%的比例提取,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职业风险基金的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规定: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因此职业风险基金不得在税前计提。
  三、关于住房基金的扣除问题。
  根据省政府晋政发〔1997〕80号《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政策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和效益好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分别由5%调整为6%,以后逐年提高,到2000年分别达到10%.一些微利和亏损企业,经同级财政、房改部门审核,省房改办批准,缴交比例可降低3个百分点。对于住房基金的扣除,应按照我省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对提而不交的不予扣除,多提多交的部分在税后列支。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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