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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7-08

晋国税进发〔1998〕2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出口企业要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对本企业近三年来即95、96、97年及98年上半年出门创汇和退税情况进行一次自查统计,“对号入座”自我先确定本企业属于哪一类型。
  二、各出口企业要填写“山西省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申报表”(附后),省直公司填好后直接报送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各地市出口企业将表填好后,由当地退税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尔后再集中报送。省国税局将根据各出口企业的申报情况,经核实后与省外经贸厅协商共同确定我省a、b、c、d类企业。
  三、请各地市国税局和各出口企业于1998年7月30日前将企业申报表上报省局。
  附件:山西省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申报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兔)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9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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