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 1998-06-05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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