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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2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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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偷税处以罚款的同时能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8]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只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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