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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0-09-27

财税〔2000〕84号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本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关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5〕18号)本文第三条规定的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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