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6-15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1.“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免征所得税的项目,可比照晋财税字〔1998〕36号《关于调整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中“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山西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执行。对暂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应照章 征收所得税。
2.“通知”第九条 ,我省具体规定为: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省直各部门、各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地(市)县各部门、各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地(市)县级金库。
3.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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