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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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恳请批准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函》(中侨函〔97〕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344.2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华兴(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合计 344.2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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