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公共头部
首页 > 高企认定 > 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提高你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

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提高你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

发布时间: 1998-04-10

财税政字〔1998〕5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来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建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闽政字[1998]函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9号]《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并结合你省经济发展、职工收入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具体情况,同意你省境内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8年1月1日起由国家统一规定的550元调整为660元。
  此复。

财政部

1998年4月10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