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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6〕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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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0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
    责任编辑:duxue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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