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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4-28

财税字〔1998〕72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现将1998年度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符合“海洋”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通知你署。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并在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进口的物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1998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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