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05-28
生效日期: 1997-05-2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矿部: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中的“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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