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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 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1997-05-28

财税字〔1997〕7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矿部: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中的“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清单》中所列的进口设备和材料,凡属国内不能生产的,可享受免征进口税收的优惠待遇;凡属国内能够生产,但性能或产量不能满足开采要求的,在限定具体设备、材料的名称、数量和金额的条件下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免征进口税收的优惠待遇;凡属国内能够生产,产品性能和产量能够满足开采要求的同类进口产品,一律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具体商品目录将另行下达。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下年度进口计划列明具体进口设备、材料名称(型号)和数量(金额),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有关生产部门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19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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