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86-1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分局:
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98号通知中规定“对常驻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额的,可暂按介绍商品成交额的5%降为3%据以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本通知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6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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