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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收入额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字〔1985〕19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收入额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字〔1985〕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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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载明佣金金额的,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算征税;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额的,可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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