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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础教育发展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6-09

皖财教〔2025〕57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基础教育发展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基础教育发展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25年6月9日
安徽省基础教育发展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助力教育强省建设,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发展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教育发展经费,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等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基础教育发展经费管理遵循“省级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基础教育发展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年度预算安排,细化下达资金,对基础教育发展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等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提出年度预算需求和经费细化方案,对基础教育发展经费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支持方向
第五条 基础教育发展经费按照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工作重点、目标任务等确定支持方向,原则上以公办学校为主,根据实际需要兼顾民办学校。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
(三)提升基础教育教师队伍素质,加强师资培养培训;
(四)推动基础教育内涵质量研究、监测及成果推广;
(五)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校外培训治理;
(六)其他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重点任务。
第六条 基础教育发展经费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支付利息、支付罚款、对外投资、捐赠赞助、发放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教育经费等支出,不得从该项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基础教育发展经费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基础教育年度重点工作,综合采取因素分配、定额补助、绩效奖补等方式进行分配。
第八条 基础教育发展经费预算管理遵循以下程序:
(一)省教育厅根据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和资金细化方案、绩效目标等,并对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省财政厅综合当年财力、预算管理规定、经费细化方案等因素,审核经费预算,细化下达资金,同步下达资金绩效目标。
(三)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实际,以及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管理要求,加强区域内相关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按规定及时细化分解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并加强经费管理、监督。
(四)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经费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结合实际需求,按照经费管理要求科学合理使用经费,加快预算执行,配合做好审计、财会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基础教育发展经费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基础教育发展经费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条 基础教育发展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国家及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的绩效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基础教育发展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等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三年内取消基础教育发展经费使用资格:
1.所辖区域教育系统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在绩效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基础教育发展经费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基础教育发展经费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经费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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