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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3-26

黑财采〔2025〕10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直部门、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应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以下简称“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现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创立“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应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是推动省委、省政府《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的重要抓手,对促进我省产业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地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和相关工作机制,积极做好“合作创新采购方式”落实落地工作。
二、加强政策指导。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应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统筹确定本部门适合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指导督促所属预算单位加强合作创新项目采购需求管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应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开展创新项目采购活动。省财政厅将跟踪了解各部门、各地区政策执行情况并予督促指导。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级采购单位是合作创新采购活动的主体,负责开展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需求管理、采购方案、信息公开、项目定密、订购首购等制定、发布、执行程序。对项目的申报、评审过程和结果负主体责任。其他采购活动相对方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责任。
四、建立项目库。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主管部门,应统计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本年度预计可应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方案,形成合作创新项目需求清单,于每月5日前报送至省政府采购网合作创新项目库(涉密项目无需报送)。需求清单应包括采购单位、采购品目、产品名称、主要功能、性能、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应用场景、研发期限、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成本补偿金额、首购金额等内容(具体内容以网上为准)。省财政厅将汇总合作创新项目信息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创新采购专区”进行公开公示,引导有研发意向和基础的企业与采购人开展创新概念交流活动。
五、做好保密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作创新采购项目保密审查制度,对涉密项目或内容严格执行涉密采购管理办法,在相关工作部署、协调和推进过程中,严格落实相关保密规定,防止失泄密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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