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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08-2022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4-01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5年第2号
       按照土地增值税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工作要求,为持续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委托有关单位编制了惠州市2008-2018年、2021-2022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有关单位编制了惠州市2019-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公告发布惠州市2008-2022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测算其扣除项目金额,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适用时间和标准
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合同、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监理单位签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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